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二年度投小字第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投小字第六四號 原 告 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丙○○ 乙○○ 右三人共同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法 官 趙淑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