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二年度投小字第八三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投小字第八三號
- 原告
-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家聯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丙○○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