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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二年度投簡字第一三八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劉邦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投簡字第一三八號

原告
昱盛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林鑾
被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宗男

右原告與被告南投縣政府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南投縣政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壹仟貳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肆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劉邦遠

                 書記官 林國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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