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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二年度投簡字第二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劉邦遠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投簡字第二五二號 原   告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 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向原購買飼料,積欠原告貨款計新臺幣(下同)一十七萬九 千一百八十六元,經原告以添加藥物及散裝桶優惠折讓二千二百零一元,被告尚 欠原告貨款一十七萬六千九百八十五元未為給付,經原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爰 依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一十七萬六千九百八十五元及自本件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九十二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出貨通知單及統一發票各四紙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堪 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 一十七萬六千九百八十五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九十二年七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 許之。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邦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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