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二年度投簡字第三О八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趙淑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投簡字第三О八號

原告
廣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綉娟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被告之最新住居所或戶籍謄本,如仍設原址,並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法 官 趙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二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