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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二年度投簡字第三О八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莊秋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投簡字第三О八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被上訴人
廣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張綉娟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本院九

十二年度投簡字第三○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一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 官 莊秋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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