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二年度投補字第二一四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投補字第二一四號
- 原告
- 瓏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金蘭
- 送達代收人
- 黃桂香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南投縣政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捌佰陸拾玖元,折合銀元壹拾伍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柒佰零伍元,折合新臺幣伍仟壹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