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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二年度投補字第二一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投補字第二一四號

原告
瓏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蘭
送達代收人
黃桂香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南投縣政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捌佰陸拾玖元,折合銀元壹拾伍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柒佰零伍元,折合新臺幣伍仟壹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劉邦遠

                 書記官 林國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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