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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二年度投補字第四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趙淑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投補字第四一號

原告
利合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軒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信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零參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壹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起訴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於起訴狀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法 官 趙淑容

                 書記官 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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