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二年度投補字第四六九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投補字第四六九號
- 原告
-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德郎
- 送達代收人
- 唐偉智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鈦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貳仟柒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佰陸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佰壹拾捌元。
(二)提出起訴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於起訴狀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