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二年度投補字第四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投補字第四六九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德郎 送達代收人 唐偉智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鈦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貳仟柒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 佰陸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 佰壹拾捌元。 (二)提出起訴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於起訴狀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法 官 趙淑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