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3年度埔簡字第13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埔簡字第130號
- 原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柏山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田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皓偉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南投仁愛鄉大甲溪事業區第七十三林班地之土地面積一點零二公頃,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四十五萬九千元,嗣經測量後,追加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面積共計二點二二二一八九公頃,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九十九萬九千九百八十五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金額,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五條之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