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三年度埔補字第四五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埔補字第四五號
- 原告
-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超
- 送達代收人
- 張國勝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明泰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明泰營造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玖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參仟玖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