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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三年度投小調字第五О八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小調字第五О八號

聲請人
五團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主事務所及主營業所所地係在臺中縣大里市○○○路八一號一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有相對人之變更登記表一件可參,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雖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在南投縣名間鄉○街村○○路五六四之二號設有工廠,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南投縣政府工廠設立資料所載,該工廠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因歇業而註銷,相對人在本院轄內並無營業所或事務所甚明。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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