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三年度投簡字第二四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簡字第二四號
- 原告
- 甲○○即慶鴻水電材料行
- 送達代收人
- 葛淑蘭
- 被告
- 緯淳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曉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十一月七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