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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三年度投簡字第二八一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簡字第二八一號

原告
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訴訟代理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庚○○

        丁○○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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