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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一О七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莊秋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一О七號

原告
甲○○

        乙○○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即南光企業社、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

(二)提出起訴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送達十日內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法 官 莊秋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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