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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一О九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莊秋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一О九號

原告
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陽

右原告與被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法 官 莊秋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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