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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三年度埔補字第四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埔補字第四五號

原告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超
送達代收人
張國勝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明泰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明泰營造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玖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參仟玖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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