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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三年度投小字第四六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小字第四六五號

原告
力客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平
被告
甲○○○○美品
訴訟代理人
張漢生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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