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三年度投小調字第五О八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小調字第五О八號
- 聲請人
- 五團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主事務所及主營業所所地係在臺中縣大里市○○○路八一號一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有相對人之變更登記表一件可參,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雖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在南投縣名間鄉○街村○○路五六四之二號設有工廠,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南投縣政府工廠設立資料所載,該工廠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因歇業而註銷,相對人在本院轄內並無營業所或事務所甚明。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