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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三年度投簡字第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莊秋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簡字第一號

原告
新人類生活天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育憲
訴訟代理人
陳俊言
被告
財團法人甲○○○○院
法定代理人
成嘉玲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

  複訴訟代理 胡若君

  人     張英一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法 官 莊秋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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