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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三年度投簡字第一二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莊秋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簡字第一二八號

原告
鉅釩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彩龍
被告
富貴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燕娟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柒仟零參拾伍元,應繳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參仟玖佰陸拾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時起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法 官 莊秋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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