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一О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一О七號 原 告 甲○○ 乙○○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即南光企業社、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壹 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 柒佰捌拾壹元。 (二)提出起訴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送達十日內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書記官 林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