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一О七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一О七號
- 原告
- 甲○○
乙○○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即南光企業社、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
(二)提出起訴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