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一○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即王如哲即順吉汽車材料行、丙○○即王麗玲、丁○○間請求履 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 貳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壹 拾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