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一○八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一○八號

原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即王如哲即順吉汽車材料行、丙○○即王麗玲、丁○○間請求履

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

貳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壹

拾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三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