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一○八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一○八號
- 原告
-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即王如哲即順吉汽車材料行、丙○○即王麗玲、丁○○間請求履
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
貳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壹
拾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一○八號
右原告與被告乙○○即王如哲即順吉汽車材料行、丙○○即王麗玲、丁○○間請求履
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
貳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壹
拾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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