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一一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
久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吉
送達代收人
盧佩妤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即又川企業社核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甲○○即又川企業社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參仟參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仟參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三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