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一一七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一一七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登臣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越洲科技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越洲科技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玖仟玖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元貳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