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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六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莊秋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六三號

原告
鉅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陳玉霞
送達代收人
曾彥錚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佳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佰參拾元。

(二)提出起訴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法 官 莊秋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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