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六三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六三號
- 原告
- 鉅陽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陳玉霞
- 送達代收人
- 曾彥錚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佳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佰參拾元。
(二)提出起訴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