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0 分鐘讀完 全文 3,3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李立傑

聲請人
臺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地○○
相對人
偉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戌○○
訴訟代理人
黃○○
相對人
F○○○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午○○
訴訟代理人
相對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A○○
訴訟代理人
H○○
訴訟代理人
丑○○
相對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申○○○
訴訟代理人
玄○○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誼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午○○
訴訟代理人
相對人
己○○
訴訟代理人
C○○
相對人
E○○
訴訟代理人
巳○○
相對人
D○○
相對人
N○○○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辛○○
相對人
庚○○
訴訟代理人
癸○○
相對人
辰○○
相對人
寅○○
相對人
卯○○
相對人
I○○
相對人
宇○○
訴訟代理人
亥○○
相對人
酉○○
相對人
L○○
相對人
M○○○
相對人
K○○
相對人
天○○
相對人
南投縣草屯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宙○○
訴訟代理人
G○○
訴訟代理人
未○○
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J○○
複代理人
B○○

上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各本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定界址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5月14日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臺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負擔33分之1,餘由相對人依附表所示比例分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有裁判費15,756元、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測量鑑定費用28,280元及25,680元,合計69,716元,聲請意旨核無不合,爰依法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編號│相對人姓名 │應負擔比例 │金額 │ 備註 │├──┼───────────┼──────┼────┼──────┤│1 │偉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3分之3 │6,338元 │元以下4捨5入│├──┼───────────┼──────┼────┼──────┤│2 │F○○○股份有限公司 │33分之3 │6338元 │ │├──┼───────────┼──────┼────┼──────┤│3 │彰化縣政府 │33分之1 │2113元 │ │├──┼───────────┼──────┼────┼──────┤│4 │乙○○ │33分之1 │2113元 │ │├──┼───────────┼──────┼────┼──────┤│5 │申○○○ │33分之1 │2113元 │ │├──┼───────────┼──────┼────┼──────┤│6 │丁○○ │33分之1 │2113元 │ │├──┼───────────┼──────┼────┼──────┤│7 │誼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3分之6 │12676元 │ │├──┼───────────┼──────┼────┼──────┤│8 │己○○ │33分之2 │4225元 │ │├──┼───────────┼──────┼────┼──────┤│9 │E○○ │33分之1 │2113元 │ │├──┼───────────┼──────┼────┼──────┤│10│D○○ │33分之2 │4225元 │ │├──┼───────────┼──────┼────┼──────┤│11│N○○○有限公司 │33分之1 │2113元 │ │├──┼───────────┼──────┼────┼──────┤│12│辛○○ │33分之1 │2113元 │ │├──┼───────────┼──────┼────┼──────┤│13│庚○○ │33分之1 │2113元 │ │├──┼───────────┼──────┼────┼──────┤│14│辰○○,寅○○,卯○○ │33分之1 │4225元 │ │├──┼───────────┼──────┼────┼──────┤│15│I○○ │33分之1 │2113元 │ │├──┼───────────┼──────┼────┼──────┤│16│宇○○,酉○○ │33分之1 │2113元 │ │├──┼───────────┼──────┼────┼──────┤│17│L○○,M○○○,K○○│33分之1 │2113元 │ │├──┼───────────┼──────┼────┼──────┤│18│天○○ │33分之1 │2113元 │ │├──┼───────────┼──────┼────┼──────┤│19│南投縣草屯鎮公所 │33分之1 │2113元 │ │├──┼───────────┼──────┼────┼──────┤│20│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33分之2 │4225元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南投簡易庭(含埔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