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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四年度投補字第八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投補字第八一號

原告
記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月歆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霖企業社即甲○○及余順發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捌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於起訴狀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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