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四年度投補字第八一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投補字第八一號
- 原告
- 記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月歆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霖企業社即甲○○及余順發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捌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於起訴狀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