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賽佛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自然休旅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柒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玖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美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