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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甲○○
被告
陳富生即豐富工程行

           之2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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