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甲○○
- 被告
- 陳富生即豐富工程行
之2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