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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
    李立傑

  • 原告
    甲○○
  • 被告
    陳富生即豐富工程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陳富生即豐富工程行 之2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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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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