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陳富生即豐富工程行 之2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張巷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