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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簡字第24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簡字第243號

上訴人
平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佶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3弄1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佶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6,587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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