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簡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投簡字第53號原 告 長青工程行即高淑芬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元之本票四紙,詎於到期日向被告提示,竟不獲付款,爰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六十萬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原告當初以低價向被告承包工程,已依合約將清泉岡兵舍牆面油漆二道,完成工作內容,並未接到被告要求修繕之通知,且依合約,原告並無修繕之義務,牆壁龜裂及有毛氣孔係被告未管理好界面的問題;被告灌漿時,接縫處都有二至三公分之落差,沒有辦法用一般批土去整平等語。 三、被告則以:被告以冠達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冠達公司)之名義向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工程公司)承包台中清泉崗兵舍泥作工程,原告再向被告承包上開兵舍之平頂清水模批土、平頂及牆面油漆等工程,約定總工程款為一百四十八萬元,被告已給付六十萬元之工程款予原告,系爭本票原係用以支付第二期六十萬元之工程款,惟原告並未完成工作內容,且工程品質低劣,經中華工程公司驗收後並不合格而通知修繕,經被告通知原告進場修繕,原告復未依協議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進場修繕,中華工程公司為免影響驗收作業及後續工程之推展,已自行僱工代辦,其中代辦E棟兵舍油漆缺失修繕支出十五萬九千六百一十一元,代辦A、B、F棟兵舍油漆缺失修繕支出七十三萬零五百一十七元,已從被告工程款、履約保證金及保留款中扣抵,上開代辦工程費用是因原告不履行工程合約及施工品質不良所致,理應由原告負擔,自其工程款中扣除等語置辯,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之事實: (一)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金額共計六十萬元之本票四紙,於到期日向被告提示,並未獲付款。 (二)被告以冠達公司之名義向中華工程公司承包台中清泉崗兵舍泥作工程,原告再向被告承包上開兵舍之平頂清水模批土、平頂及牆面油漆等工程,約定總工程款為一百四十八萬元,被告已給付六十萬元之工程款予原告,系爭本票原係被告簽發用以支付第二期六十萬元之工程款。 五、按依票據法第十三條前段之規定,票據債務人祇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若以其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資為對抗,則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一八三五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兩造均不爭執系爭本票係被告簽發用以支付原告工程款之票據,即兩造係系爭本票之直接授受者,則被告以兩造承攬契約之原因關係為抗辯,自屬有據。是本件應審究者為:原告是否已依約完成承攬工作?其工作是否具有瑕疵?被告可否請求減少報酬? (一)被告辯稱:原告向被告承包之批土及油漆工程,經中華工程公司驗收後並不合格而通知修繕,經被告通知原告進場修繕,原告復未前往修繕,中華工程公司為免影響驗收作業及後續工程之推展,已自行僱工代辦,其中代辦E棟兵舍油漆缺失修繕支出十五萬九千六百一十一元,代辦A、B、F棟兵舍油漆缺失修繕支出七十三萬零五百一十七元,已從被告工程款、履約保證金及保留款中扣抵等語,業據其提出中華工程公司中台工務所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九三)中工台發字第DO-1036號函、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九三)中工台發字第DO—1159號函各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被告聲請向中華工程公司函查屬實,有該公司清泉崗九十四年七月五日(九四)中工清泉崗發字CCK-0577號函及九十五年一月五日(九五)中工清泉崗發字CCK-0008號函檢送之代辦冠達公司缺失修繕及清理費用表、一般採購估價計價單、採購申辦表、採購預算表、切結書、估價單、發票等件在卷可稽,並經證人即代辦清泉崗A、B、F棟兵舍油漆缺失工程之吉翔油漆工程行負責人乙○○及代辦E棟兵舍油漆缺失修繕工程之順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順發公司)負責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屬實。而原告亦自承上開A、B、E、F棟兵舍之批土油漆工程為伊所施作,被告有打電話給伊,但伊認為牆壁龜裂及毛氣孔是被告管理界面的問題,伊依約並無修繕義務等語。然兩造所訂立之工程合約第二十一條雖有約定:「因牆面無批土,故甲方(即被告)交付乙方(即原告)牆面不得有不平、粗糙,牆面泥作有針孔、龜裂,水電出現之情形,若有上述現象,乙方監工人員有權要求甲方就現場之上述情形改善,若甲方不予改善,而所造成之施作品質不良,因而產生之驗收及其他問題,乙方不予擔負責任」,惟第十五條亦約定:「乙方(即原告)於工程完成時,應即通知甲方(即被告):1.甲方接獲乙方前項通知時,甲方應於三日內初驗,俟驗收合格後,經甲方通知乙方送達領款發票。2.驗收時如有局部不合格時,乙方應即在限期內修理完成後,再行申請甲方複驗」,足見原告並非毫無修繕義務,被告辯稱有通知原告進場修繕,被告並未前往修繕等語,應屬實在,被告前開所辯均堪認與事實相符。 (二)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四百九十二條定有明文。原告陳稱伊向被告承攬「平頂清水模批土」之工作內容係將清泉崗兵舍每一樓的天花板弄平整,「平頂及牆面噴塗明星水泥漆」就是油漆二道等語,有工程合約一份在卷可稽。而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順發公司本來是向中華工程公司承包清泉崗兵舍C、D棟油漆工程,E棟因為交給業主一直不通過,中華工程公司才委託順發公司幫E棟修繕,E棟的瑕疵是平頂清水模批土不平整,高低起伏很大,有些地方看不出來有批土,而且有些地方有顆粒,牆面及天花板雖然都有油漆,但都有色差,整棟都如此,平頂清水模批土本來應該是油漆要做的等語,證人乙○○證稱:伊只有承包修繕工程,A、B、F棟的平頂清水模,伊去做之前有些不完整,有些有做批土,有些是板模拆下來,就直接擦油漆上去,油漆也有色差,牆面有顆粒水泥,驗收一直沒有過,後來中華工程公司林本浩主任才委託伊去修繕等語,並有前揭中華工程公司檢送之採購申辦表二份在卷可參,足見原告確未依約將兵舍之天花板弄平整,且部分地方甚至完全未批土,其所施作之「平頂清水模批土」工程並未全部完成,已完成部分亦未達約定之品質,而其施作之「平頂及牆面噴塗明星水泥漆」工程亦具有通常油漆工程不應具有之色差瑕疵。(三)雖原告主張:當初伊是以低價向被告承包,被告有說隨便做一做就可以了,如驗收不過他們會負責云云,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衡諸被告若無法通過業主驗收,即無法領得工程款,是否可能同意原告草率施工再自己吸收無法領得工程款之風險,實有疑問。而依兩造所訂之工程合約,原告所承包之「平頂清水模批土」每坪價格為一百元,「平頂噴塗明星水泥漆」及「牆面噴塗明星水泥漆」每坪價格均為七十元,而依中華工程公司檢送之一般採購估驗計價表所示,順發公司及吉翔油漆工程行施作之A、B、E、F棟「牆面油漆」每平方公尺價格均為三十元,換算每坪為九十九元,A、B、E、F棟「平頂油漆」每平方公尺為六十元,換算每坪為一百九十八元,F棟「全面批土」每平方公尺為二十元,換算每坪為六十六元,而A、B、E棟均無「全面批土」之估價,足見「平頂油漆」已包含修繕原告承包之A、B、E棟平頂批土及油漆瑕疵。比較上開價格,雖原告向被告承包之價格確實低於順發公司及吉翔油漆工程行向中華工程公司承包修繕工程之價格,惟證人乙○○證稱:第一次工程與修繕工程之價錢不一樣,修繕工程比較費工,單價比較高等語,為原告所不爭,亦難認原告以上開價格承包系爭工程,其施作之內容及品質已達到合約之要求。 (四)末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本件原告既未依約完成工作內容且已完成之部分亦具有瑕疵,致使被告遭中華工程公司扣款八十九萬零一百二十八元(159611+730517=890128),則被告抗辯上開代辦工程費用是因原告不履行工程合約及施工品質不良所致,理應由原告負擔,應自其工程款中扣除等語,應屬有據,原告復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票款六十萬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林國榮 附表 ┌───┬────┬────┬─────┬──────┐│ 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 利息起算日 │├───┼────┼────┼─────┼──────┤│441326│93.04.20│150,000 │ 93.05.30 │ 93.05.30 │├───┼────┼────┼─────┼──────┤│441327│93.04.20│150,000 │ 93.06.30 │ 93.06.30 │├───┼────┼────┼─────┼──────┤│441328│93.04.20│150,000 │ 93.07.30 │ 93.07.30 │├───┼────┼────┼─────┼──────┤│441329│93.04.20│150,000 │ 93.08.30 │ 93.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