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簡聲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簡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臺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地○○ 相 對 人 偉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戌○○ 訴訟代理人 黃○○ 相 對 人 F○○○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午○○ 號 相 對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A○○ 訴訟代理人 H○○ 訴訟代理人 丑○○ 相 對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申○○○ 訴訟代理人 玄○○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誼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午○○ 號 相 對 人 己○○ 訴訟代理人 C○○ 相 對 人 E○○ 訴訟代理人 巳○○ 相 對 人 D○○ 相 對 人 N○○○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辛○○ 相 對 人 庚○○ 訴訟代理人 癸○○ 相 對 人 辰○○ 相 對 人 寅○○ 相 對 人 卯○○ 相 對 人 I○○ 相 對 人 宇○○ 訴訟代理人 亥○○ 相 對 人 酉○○ 相 對 人 L○○ 相 對 人 M○○○ 相 對 人 K○○ 相 對 人 天○○ 相 對 人 南投縣草屯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宙○○ 訴訟代理人 G○○ 訴訟代理人 未○○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J○○ 複代理人 B○○ 上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十四「 ┌───────────┬────┬───┐ │辰○○, 寅○○, 卯○○│33分之1 │4225元│ └───────────┴────┴───┘」 之記載,應更正為「 ┌───────────┬────┬───┐ │辰○○, 寅○○, 卯○○│33分之1 │2113元│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