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益利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福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福盛科技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萬零貳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
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原告與被告福盛科技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萬零貳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
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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