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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益利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福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福盛科技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萬零貳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

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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