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補字第11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補字第112號
- 原告
- 陞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紀俊佑即鴻盛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八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八百八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八百八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