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補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補字第112號原 告 陞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紀俊佑即鴻盛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八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八百八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八百八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