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九十四年度投補字第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投補字第八一號 原 告 記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月歆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霖企業社即甲○○及余順發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捌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於起訴狀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林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