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勞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李立傑
- 當事人翔鑫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勞簡字第6號原 告 翔鑫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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