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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簡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周玉蘭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田富財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金昌隆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398號被   告 金昌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富財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參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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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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