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徐金蓮即昇億工程行
- 被告
- 凱巨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被告兼法定 甲○○
- 代理人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397,6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397,6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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