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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徐金蓮即昇億工程行
被告
凱巨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法定 甲○○
代理人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397,6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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