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甲○○
- 被告
- 超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7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3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2件。
二、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