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補字第3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補字第34號
- 原告
- 天強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台灣總桓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坤南即中南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十六萬三千九百零五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七百七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七百七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