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埔簡字第16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埔簡字第168號
- 原告
- 金豐田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裁判費之繳納為訴訟合法要件,法院應依職權審查,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一百二十九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三千七百七十一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五年十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