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埔簡聲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埔簡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興中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對相對人所發台中法院郵局第○九六一九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