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埔補字第5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埔補字第55號

原告
金泰銘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那魯灣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柒仟陸

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參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周玉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埔…」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