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埔補字第5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埔補字第55號
- 原告
- 金泰銘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那魯灣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柒仟陸
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參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