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埔補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周玉蘭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金泰銘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那魯灣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埔補字第55號原 告 金泰銘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那魯灣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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