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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埔補字第6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埔補字第61號

原告
金豐田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90,000元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周玉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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