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勞簡字第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勞簡字第3號
- 上訴人
-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加班費差額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零柒拾
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