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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勞簡字第6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勞簡字第6號

原告
翔鑫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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