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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勞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周玉蘭

  • 當事人
    翔鑫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勞簡字第6號上 訴 人 翔鑫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參仟柒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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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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