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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勞簡字第6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勞簡字第6號

上訴人
翔鑫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參仟柒佰玖拾陸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周玉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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