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勞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勞簡字第8號上 訴 人 翔鑫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零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