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勞簡字第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勞簡字第8號
- 上訴人
- 翔鑫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零壹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