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小字第6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投小字第62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赤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 1樓
1樓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叁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